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: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”刑法同时也规定: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是行贿罪。”但是,在目前反腐败斗争和司法实践中只注重了受贿罪而忽视了行贿罪,对受贿罪是严查严办,而对行贿罪则是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和做法,受到法律严惩的往往是受贿者,而行贿者却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,因此有不少人在问,为什么行贿的人受不到法律追究?
在反腐败斗争和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者惩治不力的原因有两个“宽容”。一是立法上的宽容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颁布的《威廉希尔足球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中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千元,而对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。二是办案人员的宽容。在查办受贿案件过程中,办案人员为获取受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,往往向行贿者承诺“只要检举揭发就可以从宽处理”,从而使行贿者逃避了法律的惩治。
行贿和受贿是同一犯罪的共同体,是结伴而生的两种社会丑恶行径,它们之间的联系极为密切,行贿和受贿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,行贿者以钱买权,受贿者以权易钱,没有行贿就不可能受贿,没有受贿则行贿不可能实现。首先是行贿行为引发的受贿行为,然后又由受贿行为引发渎职犯罪行为,这是一条滋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条。只有斩断这个链条,在惩治受贿者的同时,也应当惩治行贿,不姑息和宽容行贿者,才能更加有效的从源头上根治腐败。据媒体报道,广东省深圳市的4名律师因向法官行贿,被广东省司法厅依法吊销了律师执业证,而吊销律师证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,这种处理明显过轻。
行贿者往往是向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行贿,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。当多人向一人行贿时,财物集中到受贿者一个人身上是个大数目,而分摊到行贿者身上却成了小数目,正是这种对小数目的宽容,才使行贿者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,有恃无恐的多次行贿。既然能追究数额巨大的受贿者,为什么不能追究多次行贿累积数额较大的行贿者呢?某省连续三任交通厅长先后落马,人称“前腐后继”,受贿者受到了严惩,但行贿者却未受到追究,建设工程照常招标、道路照常修建,行贿者也照常继续行贿,而贪官则是一个接一个落马。某单位的一个处长因为受贿受到法律的严惩,但如果行贿者得不到法律追究,就还会有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向继任者继续行贿,假如继任者又是个意志薄弱者,将会重蹈覆辙,这种恶性循环何时能了?
宽容行贿实际上就是纵容行贿,不严惩行贿者,受贿就无法根除。值得欣慰的是,宁波市今年3月出台了全国首部《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》,规定“行贿行为将被分为不同层次向社会公告,行贿个人所在的单位也要受到处理”,这无疑向行贿行为亮起了红灯,不妨纪检监察部门参照执行。 (作者:温建华 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特邀监察员 )